案例详情

李X与重庆XX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48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丹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饶XX,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丹,北京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X第一至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93XXXX3569-2。


法定代表人汤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重庆XX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李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文康



书 记 员  傅XX


  • 2014-08-14
  • 渝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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