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饶XX,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丹,北京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X第一至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93XXXX3569-2。
法定代表人汤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重庆XX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李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文康
书 记 员 傅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