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X,男,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孟德春,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安徽XX律师。
被告:胡XX,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谢一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洪X与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胡XX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丁志保
代理审判员 张 旭
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
书 记 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