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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X与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孟德春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洪X,男,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孟德春,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安徽XX律师。


被告:胡XX,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谢一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洪X与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胡XX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丁志保


代理审判员  张 旭


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



书 记 员  张XX


  • 2015-03-17
  •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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