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X,男,生于1970年1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朱XX,山东XX律师。
被告张XX,女,生于1961年1月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徐XX,女,生于1971年12月6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告张X,男,生于1968年3月1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吕洪利(特别授权代理),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与被告张XX、被告徐XX、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以双方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原告崔X负担。
审 判 长 窦希梅
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
人民陪审员 王XX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