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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与张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历城民初字第271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吕洪利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崔X,男,生于1970年1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朱XX,山东XX律师。


被告张XX,女,生于1961年1月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徐XX,女,生于1971年12月6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告张X,男,生于1968年3月1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吕洪利(特别授权代理),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与被告张XX、被告徐XX、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以双方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原告崔X负担。


审 判 长  窦希梅


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


人民陪审员  王XX



书 记 员  刘XX


  • 2014-12-05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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