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男,住址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李文策,河北XX律师。
被告赵X,男,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赵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