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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赵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海民初字第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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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男,住址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李文策,河北XX律师。


被告赵X,男,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赵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王XX


  • 2015-04-10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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