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XX。
负责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袁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兴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河北XX律师。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XX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兴县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XX大港营销服务部于2015年5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海兴县XX公司各项损失共计55000元,该款汇入户名为杨XX,开户行为中国XX,卡号为60×××97;
二、一审已交纳的诉讼费双方互不追究;
三、上述内容履行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胡XX
审判员 郭景岭
审判员 马秀奎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