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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公司与绵阳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灵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


委托代理人冷XX、陈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XX。


委托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四川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阳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旌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XX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XX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四川XX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四川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晓宇


代理审判员  孔祥明


代理审判员  杨XX



书 记 员  王XX


  • 2014-09-01
  •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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