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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XX与被告德阳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肖XX。


委托代理人肖XX,四川XX律师。


被告德阳市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XX,组织机构代码725XXXX2859-0。


法定代表人刘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X与被告德阳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肖XX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XX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肖XX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杨静静



书 记 员  张XX


  • 2014-09-17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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