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XX。
委托代理人肖XX,四川XX律师。
被告德阳市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XX,组织机构代码725XXXX2859-0。
法定代表人刘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X与被告德阳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肖XX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XX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肖XX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杨静静
书 记 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