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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四川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旌民保字第22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陈灵,四川XX律师。


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北XX。


法定代表人冯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四川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四川省XX公司银行存款1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向本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四川省XX公司银行存款1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二、查封杨XX名下位于四川省河东区桂湖街63号电信佳XX1-2-3号房屋(担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苇



书 记 员  张X


  • 2014-06-23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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