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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XX公司与被告XXX、唐XX、安XX公司、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旌民初字第155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高XX。


法定代表人张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灵,四川XX律师。


被告马XX。


被告唐XX。


被告安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河东区龙泉山南XX。


负责人蒲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公司员工。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XX。


法定代表人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XX公司与被告马XX、唐XX、安XX公司、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XX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XX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萍丽



书记 员代  小XX


  • 2014-05-20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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