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德阳XX公司诉被告四川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什邡民保字第68-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德阳XX公司。住所地: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吕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灵,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涂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XX公司诉被告四川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四川XX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谭XX


  • 2014-08-20
  • 什邡市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