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阳XX公司。住所地: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吕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灵,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涂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XX公司诉被告四川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四川XX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