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袁XX与四川XX公司、四川省XX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广汉民初字第1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袁XX。


委托代理人陈灵,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广汉市中山大道南XX。


法定代表人赵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系公司员工。


王XX,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孝感XX。


法定代表人谢X。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诉被告四川XX公司、第三人四川省XX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XX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唐XX


  • 2015-01-27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