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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与邸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寿民一初字第012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鑫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宋X,女,1978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代理人:赵鑫,安徽XX律师。


被告:邸X,男,1977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与被告邸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X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宋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义芬



书 记 员  薛XX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07-13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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