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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诉薛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何XX,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密市柏城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被告薛XX,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梁园区梁园XX。身份证:XXX.


原告何XX诉被告薛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瑛、审判员张XX、人民陪审员李XX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及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从2011年起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多次拖欠原告货款,经讨要被告于2013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答应30日内还款,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拖欠的货款55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薛XX未到庭答辩。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证明其诉请事实:1、欠条一份,证明2013年2月8日,被告薛XX向原告出具55000元欠条一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且未超出诉讼时效,原告以此为依据向被告索要欠款。


被告薛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庭审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庭审查明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自2011年11月开始,原告何XX卖给被告薛XX男式皮鞋,被告总共进了100000多元的货,只付了部分货款,2013年2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现金伍万伍仟元整(55000)。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剩余货款,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收到货物后,单方违约,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请求,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XX5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薛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商丘市梁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特设代管专户,账号:800XXXXXXX,开户行:商丘XX),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足额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郑XX


  • 2014-09-10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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