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南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景生,山东XX律师。
被告济南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XX公司诉被告济南XX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XX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X
书记员 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