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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XX公司与济南XX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天民园初字第1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景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济南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景生,山东XX律师。


被告济南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XX公司诉被告济南XX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XX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X



书记员  李X


  • 2015-03-30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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