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1977年出生。
委托托代理人王X、刘允才,河南XX律师。
被告赵XX,男,197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原XX,女,汉族。
被告黑龙江省XX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X,黑龙江省XX公司商丘分公司员工。
被告商丘市XX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高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商丘市梁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赵XX、黑龙江省XX公司、商丘市XX公司、河南省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胡XX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梁XX
书记员 赵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