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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赵XX、黑龙江省XX公司、商丘市XX公司、河南省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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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男,1977年出生。


委托托代理人王X、刘允才,河南XX律师。


被告赵XX,男,197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原XX,女,汉族。


被告黑龙江省XX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X,黑龙江省XX公司商丘分公司员工。


被告商丘市XX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高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商丘市梁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赵XX、黑龙江省XX公司、商丘市XX公司、河南省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胡XX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梁XX



书记员  赵XX


  • 2014-04-08
  •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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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律师,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制日报个案采访律师,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牡丹江市第四届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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