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X、刘允才,河南XX律师。
被告郭XX,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吴XX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XX承担。
审 判 长 洪献升
审 判 员 陈海彦
代理审判员 杨海营
书 记 员 袁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