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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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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X、刘允才,河南XX律师。


被告郭XX,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吴XX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XX承担。


审 判 长  洪献升


审 判 员  陈海彦


代理审判员  杨海营



书 记 员  袁冬梅


  • 2014-03-21
  •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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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律师,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制日报个案采访律师,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牡丹江市第四届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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