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XX。
委托代理人刘XX,天津XX律师。
被告张XX。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祝鹏货物运输代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津围公路西XX(天津XX公司园内E库2号)
经营者范XX。
委托代理人杨君强,天津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XX与被告张XX、天津市北辰区祝鹏货物运输代理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XX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由原告白XX担负。
代理审判员 王 佳
书 记 员 刘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