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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育会与杨XX、蒋X合伙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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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驻民申字第1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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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泄育会,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桀,河南XX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XX,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X,曾用名蒋XX,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泄育会因与被申请人杨XX、蒋X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民四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泄育会申请再审称:其与蒋X、杨XX三人意向合伙拆迁旧房,由于客观原因合伙拆迁未能实现,但已开工,本案应清算后才能处理。


本院认为,关于泄育会称其与蒋X、杨XX三人意向合伙拆迁旧房,由于客观原因合伙拆迁未能实现,但已开工,本案应清算后才能处理的问题。经原审查明,泄育会没有证据证明合伙收支的具体情况。故其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泄育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泄育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李XX


  • 2014-11-03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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