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X。
委托代理人侯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司南,上海市XX律师。
被告陈XX。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畅X。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诉被告陈XX、上海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翁XX
书记员 孙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