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
委托代理人张永峰,江苏XX律师。
被告钱X。
原告孙X与被告钱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于2008年6月27日生育儿子钱X*,于2009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因原、被告结婚较为草率,婚前缺乏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和生活方式、生活理念严重不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动手,被告婚后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常赌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经没有在一起生活的可能。请法院判令:1、原告和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承担。
被告钱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与被告钱X于2007年相识,2008年6月27日生育一子钱X*(现在被告处生活)。2009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多加沟通,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孙X与被告钱X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孙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XX,账号:440XXXX0009094。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刘XX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