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X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3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江有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自报),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兴平市。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3年7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熊X、江有,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4)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辩护人江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1日零时许,被告人刘XX、被害人宋XX等人在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方兴XX市场内赌博,刘怀疑宋出千导致其输钱。后刘XX伙同几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殴打宋XX后,强行将宋拉上刘的小车,将宋转带至一辆面包车上关押、殴打,并打电话向宋的亲友索要90000元。后刘XX等人与宋XX的亲友约定在白濠村世纪路**号某某保洁公司交赎金。接报后,公安民警赶到某某保洁公司将刘XX等人抓获,并要求刘等人电话通知同伙将宋XX释放。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XX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宋XX的陈述,证人段XX、刘XX、肖XX、李XX、路X、秦XX、焦XX、张X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材料,被告人刘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经查,本案虽有被害人宋XX,证人段XX、刘XX、肖XX、李XX、路X、秦XX证实被害人在赌场被人殴打,并被刘XX等人强行拉上车带走的犯罪经过,但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刘XX在犯罪过程中有直接实施纠集、殴打及索要赎金等行为,只能证明其有参与将被害人强行带上自己的车并开车带走进行非法拘禁,被告人也一直供称有参与其中,但没有殴打过被害人,没有索要赎金。被告人刘XX及辩护人提出刘XX没有殴打被害人、没有索要赎金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刘XX事前没有预谋,拘禁时间较短,认罪、悔罪,没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XX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刘XX称该量刑建议过重;辩护人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刘XX因怀疑被害人出千而结伙非法拘禁被害人,认罪、悔罪,没前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应予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被告人刘XX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刘XX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刘XX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茂华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


人民陪审员  梁XX



书 记 员  杜XX


第页共页


  • 2014-03-13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