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XX。
委托代理人张永峰,江苏XX律师。
被告周X。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XX与被告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月英
书记员 高XX
原告耿XX。
委托代理人张永峰,江苏XX律师。
被告周X。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XX与被告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月英
书记员 高XX
136 7520 3535
13675203535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