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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X与郑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吉增萍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窦X。


委托代理人吉增萍,江苏XX律师。


被告郑X。


委托代理人周XX。


原告窦X与被告郑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X及其委托代理人吉增萍、被告郑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窦X诉称:我与被告于198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当时我考虑到孩子尚小,为了孩子一直保持家庭的完整,现孩子均已经长大成人,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感情的婚姻是痛苦的,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郑X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没有经常吵架,有时有点小矛盾,也是正常的。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是有了第三者,我愿意原谅原告。我不同意离婚,原告的父母亦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86年11月14日生一女窦XX,××××年××月××日生一子窦XX,两子女均已成年结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近三十余载,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并不能就此认定夫妻之间毫无感情。况且,原、被告均已年近五十,为原、被告晚年生活幸福之考虑,望双方都能够慎之、切之,不要意气用事,且行且珍惜。另,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仅有原告的陈述,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况且,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陈述亦全部予以否认。因此本院在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理应相互理解、相互扶持,为营造一个温馨、美好的家庭环境而共同努力。望X、被告双方在以后的家庭生活中多一分包容、少一分埋怨,多一些关怀、少一些冷淡,好好珍惜这段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窦X要求与被告郑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窦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XXX,账户:11×××57)。


审判员  汪洋



书记员  刘涛


  • 2014-11-10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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