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
委托代理人吉增萍,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X。
原告徐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X于201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XX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及其委托代理人吉增萍,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也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小孩出生后,原、被告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疑心病重,常常为一些莫须有的事与原告争吵,致原告精神受到极大困扰,原告只能搬回娘家居住。现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XX辩称,原、被告相识到结婚有两年多时间,不存在草率结婚。婚后产生矛盾主要是由于原告不能正确处理与异性之间的关系,希望原告能够冷静考虑,现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原告的同学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2014年4月5日,原、被告因原告发送手机短信问题产生争执,次日原告搬回娘家居住至今。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徐X与被告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XXX;账号:11×××57),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X
书记员 张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