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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X与孙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吉增萍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仲X。


委托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


被告孙X。


委托代理人吉增萍,江苏XX律师。


原告仲X诉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孙X及其委托代理人吉增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仲X诉称,原告在外地工作时与被告相识,于××××年××月××日双方在江都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9月12日生一男孩,现年7周岁,在江都区张纲中心小学读书。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来,因家庭经济条件不能满足被告需求,双方关系逐渐冷淡。被告多次提出离婚,但我未同意,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仲XX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给予抚育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被告孙X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告称被告嫌贫爱富不是事实,否则被告就不会同原告结婚。被告认为双方的感情较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外地工作时与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12日生一子仲XX,现年7岁。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后因双方缺乏信任产生矛盾,故原告仲X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经调解,原告执意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致调解无效。


以上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仲X与被告孙X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较好,婚后亦生育了小孩,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良好的夫妻关系。现因互不信任产生纠纷,双方的矛盾是可以克服的。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信任、相互关心,为小孩和家庭着想,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仲X与被告孙X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肖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XXX。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于XX


  • 2014-12-05
  • 江都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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