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
法定代理人杨XX,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吉增萍,江苏XX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XX。
法定代表人景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XX。
被告马XX。
被告XXX。
委托代理人宋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江苏XX公司、马XX、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焦立颖
书 记 员 吴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