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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威海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威环民初字第3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志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刘志勇,山东XX律师。


被告威海XX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普陀XX。


法定代表人韩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威海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宋XX


  • 2014-03-21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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