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王XX诉被告姚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

  • 合同事务
  • (2014)郸重民初字第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燕燕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XX。


委托代理人李X,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姚XX,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XX。


委托代理人李燕燕,河南XX律师。


原告王XX诉被告姚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以(2012)郸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结案,被告姚XX不服提出上诉,周口中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周民终字第44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李X、被告姚XX及委托代理人李燕燕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2010年以来,原告一直经营玉米收购,自认识被告姚XX后,被告曾多次来原告的粮食收购点购买原告的玉米,有时付现钱,有时汇款,有时打欠条,后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40288元,被告为原告出据了两张欠条,被告又给原告汇来50000元,现下欠原告货款9028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货款90288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姚XX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其不欠原告的玉米款,已全部还清,只是欠条没有抽回,是以往多年的做法,有从2010年8月7日至2012年5月4日已查明的九笔汇款计396750元为证,此款既包括原告所诉的欠款在内,也包括拉原告玉米新的货款。其次,原告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从事粮食销售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违背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原告的违法经营行为应不受法律保护。第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主体不适格。第四,被告汇款有证据证明,只是原告故意未将原欠条销毁,此次起诉属重复要帐行为。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X是收购粮食专业户,但无经营许可等执照。被告是调拨粮食的经营户,也无相关许可等证件。从2010年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曾多次调拨购买原告的玉米,结算方式是有时付现金,大部分是通过银行汇款,有时打欠条。2010年6月15日欠原告玉米款93700元,同年8月7日欠原告玉米款46588元,被告均给原告写有欠条,其中向原告偿还的有笔50000元的汇款(2012年2月20日)在2010年6月15日的这张欠条上面作了注明:“汇50000”。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玉米款90288元,向被告追要时,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不欠原告的玉米款,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从2010年8月7日至2012年5月4日,被告姚XX九次向原告王XX汇款396750元(含上述2012年2月20日的汇款50000元)。本次庭审时,原告提供了证人黄XX到庭作证,证明在原告家听到原告向被告追要玉米款的说话内容,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没有此事。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多年的业务往来买卖关系,其买卖行为具有持续性。纵观本案原、被告所举的证据,原告虽然举证有欠条,因缺乏证据的帷一性,此案仍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举证有欠条,被告举证有向原告还款的银行汇款存单,均有证据。2、原、被告的买卖行为是持续的,达三个年头,被告不还老帐“欠条”的款,只还新的业务产生的债务不符合常理。3、原、被告之间只结新帐,不还“欠条”老帐的做法没有特别约定,缺乏证据予以佐证。4、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九次汇款全是新发生的买卖玉米的货款或与“欠条”欠款没有联系,且其中的50000元汇款就是还的“欠款”,原告并在欠条上注明。5、原、被告之间的债务是否清偿靠证人证明没有清偿属不充分,因证人证言是可变证据,就公民之间的债务纠纷而言其效力较低,且被告对此证人证言根本就不予认可。6、上次一审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结果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时原告也没有提供新的可靠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对被告姚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绍山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侯XX



书记员  王XX


  • 2014-06-16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