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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中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蜀民一初字第034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方玲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玲,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中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X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元,减半收取计509.50元,由上海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王XX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4-11-24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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