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诉人许XX与被上诉人张X返还原物纠纷二审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3)泰中民终字第09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缪亚林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缪亚林,江苏XX律师。


上诉人许XX因与被上诉人张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3)泰海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XX以已经与被上诉人张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XX与被上诉人张X已经达成和解。现上诉人许XX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杰


审 判 员  王文海


代理审判员  肖立芹



书 记 员  鲁XX


  • 2013-12-18
  •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