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缪亚林,江苏XX律师。
上诉人许XX因与被上诉人张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3)泰海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XX以已经与被上诉人张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XX与被上诉人张X已经达成和解。现上诉人许XX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杰
审 判 员 王文海
代理审判员 肖立芹
书 记 员 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