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缪亚林,江苏XX律师。
被告唐X。
原告陈X与被告唐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XX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陈X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对被告唐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陈X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