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与唐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泰海民初字第10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缪亚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缪亚林,江苏XX律师。


被告唐X。


原告陈X与被告唐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XX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陈X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对被告唐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陈X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丁XX


  • 2014-05-29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