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X。
委托代理人张XX、贾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X,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XX、缪亚林,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张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XX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委托代理人贾X,被告张X委托代理人缪亚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诉称,2013年2月11日凌晨,原告许XX借用被告张X所有的苏M×××××轿车行驶至泰州市三水XX时与案外人许XX驾驶的苏MAQXXXX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公安交警接报警到达现场,将被告张X车辆拖至汽修厂修理。当日,被告张X以无车驾驶为由,强行占用了原告许XX所有的苏L×××××宝马牌轿车一辆。原告许XX多次要求返还未果,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X返还非法占用的原告许XX所有的苏L×××××宝马牌轿车一辆。
被告张X辩称,被告张X不存在侵权事实,该宝马车辆已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因原、被告间另一案件纠纷依被告张X的财产保全申请而依法扣留,原告许XX要求返还依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XX系苏L×××××车辆所有权人。2013年2月11日,原告许XX因借用被告张X所有的苏M×××××车辆,与案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相撞事故,被告张X车辆被拖走修理,原告许XX所有苏L×××××车辆则由被告张X使用,后原告要求返还未果,遂涉诉。
另查明,被告张X因车辆受损而于2013年7月涉诉,并申请财产保全。2013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13)泰海民初字第2510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张X占用的苏L×××××车辆,现(2013)泰海民初字第2510号民事案件尚未审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而查封扣押的财产,所有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所有权人要求返还其所有财产的前提是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保全的前提是当事人提起诉讼为预防将来判决难以执行或其他损害,申请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而解除该项强制措施的方式主要是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或审判结果是该当事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等。本案中,被告张X因原告许XX损害其车辆而长期占用原告许XX车辆不返还给原告许XX造成损害,原告有权要求返还,但被告张X随后另行提起赔偿诉讼,并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原告的车辆,使车辆返还存在限制及障碍,原告许XX欲行使返还权,前提须解除法院的查封扣押措施,现原告许XX要求返还车辆尚缺乏合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许XX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原告许XX可在法院保全措施解除后另行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原告许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110XXXX88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XX;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