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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XX公司、江苏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江苏XX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泰海商初字第01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缪亚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泰州市XX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西XX。


法定代表人全忠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XX、缪亚林,江苏XX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滨海县XX。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经济开XX。


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市XX公司与被告江苏XX公司、江苏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州市XX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泰州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XX公司、被告江苏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8元,依法减半收取1599元,由原告泰州市XX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钱菲



书 记 员  陈昱


  • 2015-02-10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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