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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贾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债权债务
  • (2015)泰海民初字第03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缪亚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王XX、缪亚林,江苏XX律师。


被告贾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XX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沙林霞


人民陪审员  王光祯


人民陪审员  梁XX



书 记 员  王XX


  • 2015-02-04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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