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王XX、缪亚林,江苏XX律师。
被告贾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XX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沙林霞
人民陪审员 王光祯
人民陪审员 梁XX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