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泰州市海陵区税务桥西XX。
法定代理人李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缪亚林,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46年8月5日生,汉族。
被告张XX,男,1951年10月5日生,汉族。
被告张X,男,1971年1月5日生,白族。
被告杨XX,女,1945年5月15日生,白族。
被告张XX,男,1946年2月14日生,汉族。
被告张XX,男,1948年10月27日生,汉族。
被告张XX,男,1954年12月5日生,汉族。
被告张XX,男,1953年5月7日生,汉族。
被告张XX,女,1956年2月24日生,汉族。
被告张XX,女,1950年3月4日生,汉族。
被告张XX,女,1962年4月18日生,汉族。
第三人蒋XX,女,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
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告张XX、张XX、张X、杨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第三人蒋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XX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张XX、张X、杨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第三人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对被告张XX、张XX、张X、杨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第三人蒋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