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泰州市海陵区税务桥西XX。
委托代理人缪亚林,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被告张X。
被告杨XX。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第三人许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诉被告张XX、张XX、张X、杨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第三人许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