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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张XX与张XX、张XX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5)泰海民初字第11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缪亚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泰州市海陵区税务桥西XX。


委托代理人缪亚林,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被告张X。


被告杨XX。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第三人许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诉被告张XX、张XX、张X、杨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第三人许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窦XX


  • 2015-03-16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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