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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X、王XX与王XX、江苏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泰高民初字第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缪亚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彭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缪亚林,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X。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港城XX。


法定代表人叶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戚鸭章,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王XX、江苏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栾XX



书记员  金 翠


  • 2015-02-03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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