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XX。
委托代理人缪亚林(特别授权)、董XX,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孙XX。
申请人吕XX与被申请人孙XX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XX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XX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庆国
书记员 沙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