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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XX公司与王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合同事务
  • (2015)泰海民初字第048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缪亚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泰州市XX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罗塘东XX。


法定代表人丁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缪亚林,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XX公司与被告王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XX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泰州市XX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环 震



书记员 杨XX


  • 2015-03-02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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