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
委托代理人缪亚林,江苏XX律师。
被告胡XX。
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胡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员 陆兵
书记员 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