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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胡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损害赔偿
  • (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5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缪亚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胡XX。


委托代理人缪亚林,江苏XX律师。


被告胡XX。


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胡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员  陆兵



书记员  刘X


  • 2015-07-02
  • 江都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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