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
被告丁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缪亚林,江苏XX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丁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XX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梁X有
人民陪审员 李兴萍
书 记 员 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