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生于1987年11月1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灿伟,四川XX律师。
被告黄XX,男,生于1987年3月2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胡X
书记员 王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