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XX,女,生于1973年4月3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凌灿伟,四川XX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71年7月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XX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游XX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游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游XX负担。
审判员 袁XX
书记员 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