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金XX与王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含民一初字第005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能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金XX,男,汉族,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周能友,安徽XX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与被告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金XX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XX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金XX负担。


审判员  平X



书记员  张健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06-18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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