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邱XX,男,汉族,1961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XX。
委托代理人:吴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培聪,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XX。
法定代表人:邱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XX(曾用名邱XX),男,汉族,1957年4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XX。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X、广东XX律师。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邱XX与被上诉人广东省XX公司、邱XX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邱XX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3)潮安枫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3)潮安法枫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退还上诉人邱XX。
审 判 长 吴 楚 峰
审 判 员 李 照 雄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陈XX(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