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XX,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代理人:陈培聪,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XX,广东XX律师。
被告:郑XX,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XX诉被告郑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XX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卢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合法,本院可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卢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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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章XX
书记员 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