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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与潮州XX公司,潮州XX公司XX酒店,巫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培聪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郑XX,男,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代理人:陈培聪,广东XX律师。


被告:潮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潮州大道北XX。


法定代表人:曾XX。


被告:潮州XX公司XXX,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枫路中XX。


代表人:曾XX。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被告:巫XX,男,成年,现暂住广东省潮州市潮枫路中XX潮州XX公司XXX619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诉被告潮州XX公司、潮州XX公司XXX、巫XX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9元,由原告郑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谢XX


  • 2014-07-28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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