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3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培聪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代理人:宋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粉兰,广东XX律师。


被告:刘XX,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代理人:陈培聪,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XX,广东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合法,本院可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章维龙


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


人民陪审员  陆XX



书 记 员  章XX


  • 2014-07-14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