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代理人:宋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粉兰,广东XX律师。
被告:刘XX,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代理人:陈培聪,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XX,广东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合法,本院可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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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章维龙
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
人民陪审员 陆XX
书 记 员 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