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XX,男,住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培聪、苏XX,广东XX律师。
被告:涂XX,男,住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赖XX,女,住潮州市潮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XX诉被告涂XX、赖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6元,由原告苏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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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