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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X与涂XX、赖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O14)潮安法民二初字第7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培聪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苏XX,男,住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培聪、苏XX,广东XX律师。


被告:涂XX,男,住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赖XX,女,住潮州市潮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XX诉被告涂XX、赖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6元,由原告苏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吴XX


  • 2014-03-28
  • 潮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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