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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陈XX与淄博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潮中法民二终字第6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培聪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潮州市XX。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XX。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XX,广东XX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林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朱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培聪,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陈XX、陈XX因与被上诉人淄博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O14)潮安法枫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XX、陈XX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XX、陈XX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XX、陈XX撤回上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O14)潮安法枫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2元,减半收取为1231元,由陈XX、陈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桦


代理审判员 刘  建  荣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张XX(代)


  • 2014-08-29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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