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潮州市XX。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XX。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XX,广东XX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林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朱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培聪,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陈XX、陈XX因与被上诉人淄博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O14)潮安法枫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XX、陈XX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XX、陈XX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XX、陈XX撤回上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O14)潮安法枫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2元,减半收取为1231元,由陈XX、陈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桦
代理审判员 刘 建 荣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张XX(代)